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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中医大发〔201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间接经费按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等纵向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足额编制间接经费。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项目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

2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

浙江省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资助总额的30%

第四条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外拨间接费用,外拨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外拨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参与人应积极争取所承担经费对应比例的间接费用,并与项目依托单位书面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其中:

(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奖励范围的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学校占30%、学院占15%、课题组占55%的比例分配;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学校占40%、学院占20%、课题组占40%的比例分配。

(二)未纳入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奖励范围的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学校占10%、学院占5%、课题组占85%的比例分配;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学校占20%、学院占10%、课题组占70%的比例分配。

学校提取的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力,统筹用于学校承担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间接费用的各种支出。

学院提取的间接费用优先用于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包括公用房使用费)的支出,其余可用于学院的科研管理费。

课题组提取的间接费用用于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的支出和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支出。

第七条  未设立间接费用的项目,管理费用统一按到账经费的5% 提取。

第八条  校科研基金、学校配套经费(省基金联合资助经费除外)不提管理费。

第九条  绩效支出的提取。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完成质量、预算执行情况、课题组成员的科研实绩进行绩效考核,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绩效考核表和发放清单,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可提取绩效支出

第十条  提取绩效支出的人员为列入项目组成员的我校教职工,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所得税由提取者交纳。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标准。科研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整改效果,按研究周期计算每年可发放绩效支出总额的80%发放年度绩效支出额度,按时完成结题(验收)的全额发放剩余的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学校有权追回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2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结题)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

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执行周期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四)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用款进度严重滞缓。

  (五)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项目,已拨付给学校的间接费用仍留在学校,不再外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前在研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尚未分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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