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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4-1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制订了《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各学院于413日上午11时前将意见或建议的word电子版及扫描版(加盖学院公章)发送至科研部邮箱。

联系人:吴丛丛、朱小玲

电 话:0571-86613536

邮 箱:xmglk@zcmu.edu.cn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23号楼623


科研部  

2023410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条 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并会同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条 杭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及三级医疗机构等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机构,可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

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基金项目实施保障条件,加强对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基金项目推荐、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基金项目推荐、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协助开展项目初审、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基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基金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鼓励自由探索,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助机制

第九条 基金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大类型。

(一)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培育杰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学科建设,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瞄准科技前沿,在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二)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主要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如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发明专利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重点资助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年度申请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合作交流。重点项目立项数原则上不超过总立项数的20%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列支使用。单个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额度,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重点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立项当年拨款60%,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对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可在项目验收前拨付剩余资金。一般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一次性拨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每年至少集中受理一次,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同时,明确依托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推荐限额。

申报限额数依据依托单位前两年基金项目申报量、立项率、验收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在年度申报通知确定的限额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推荐。

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申请基金项目涉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合作研究单位应不超过1家,并应签订基金项目合同协议,明确责任与权利。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受聘于依托单位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全职工作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主要参与者指排名第23位的科技人员。

(四)同一年度,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限1项。连续两年申请基金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1年。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均未存在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范围。

(七)符合年度申报通知其它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二)应结合支持领域的指南要求,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者和项目组应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应根据当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由依托单位通过杭州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报表、可行性报告、科研诚信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并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通讯评审。由市科技局从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信誉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

通讯评审分数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定性方面设置推荐、可选、落选三个等级;定量方面设置优、良、差三个等级,分别赋分评价。通讯评审结果排序首先按定性意见进行排序,在定性意见相同的情况下,按定量赋分合计数排序。

市科技局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对重点项目按不超过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1.5左右的比例、一般项目按不超过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

(二)会议评审。市科技局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择优按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1的比例确定建议立项清单。其中重点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由专家现场投票确定。参加答辩评审的专家从科技专家库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中抽(选)取,选取的专家一般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答辩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被列为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基金项目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杭州市基金项目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申请书,并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其考核指标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项目实施、检查与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合理合规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合同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及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及结题验收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通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经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不得变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并负责将结余科技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负责人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

(二)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可在原单位继续实施;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合同任务书、变更材料、检查情况等为主要依据,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会议验收,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通讯验收。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须注明获得标注内容:“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angzhou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一条 基金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恪守伦理的良好氛围,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基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管理。适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执行情况的抽查与评估,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估、经费结转、结余经费使用、后续经费支持等的重要参考。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相关抽查与评估,并及时对抽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按规定使用基金项目经费,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负责人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者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支出,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延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科技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被撤销立项资格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经费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的负责人,暂停其作为负责人申请基金项目1年。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