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4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教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医药卫生科教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组织开展省医药卫生科教人才专家征集和信息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专家征集入库。请各单位对照专家入库条件(见附件),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填报入库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资质、职称、科研业绩等佐证材料。
(二)专家信息更新。请全部已入库专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连续四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个人账户将进入冻结状态,专家需重新登录系统,更新信息并确认后,解除冻结状态。
省卫生健康委出具了部分长期未更新的专家名单(名单稍后发送各学院),在满足入库基本条件下(如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等),请各学院务必通知专家本人核实系统内正确注册信息(完整身份证号和正确手机号,选择专业领域,三者务必准确)。
二、系统操作
(一)征集入库操作。申请人登录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全程管理系统(https://kj.wsjkw.zj.gov.cn/),进入“专家推荐”模块进行入库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校本部学院无审核权限,直接由学校科研部审核)。如无个人账号,需注册个人账号后再进行入库申请操作。
(二)信息更新操作。已入库专家登录上述系统,进入“专家推荐”模块进行个人信息更新,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账号归属在校本部的老师如遇忘记密码等账号问题可联系学校科研部重置密码,附属医院请联系医院科研部。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遴选业务精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有热情、有精力、有积极性的专家,推荐进入专家库。
(二)专家应尽心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我委将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公平公正、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评级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如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评审(咨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专家存在违规违纪、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况,以及因超龄、精力有限等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提交申请出库。
为做好本年度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筹备工作,本次专家征集和信息更新申请人请于5月14日前完成提交,附属医院请于5月16日上午11时前完成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征集和信息更新工作,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学校联系人:吴丛丛、钮萍萍
电话:0571-86613536/86658093
地址:滨文校区23号楼623室
邮箱:xmglk@zcmu.edu.cn
附件: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教人才专家入库条件
科研部
2023年5月4日
附件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教人才专家入库条件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最新科技教育人才工作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4.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科研型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临床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已验收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第一完成人。
2.临床型技术专家。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或在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或对应省医学会相关分会担任副主委及以上职务。
3.管理专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涉医类高等院校、医学科研院所科技教育人才职能部门负责人超过5年,具有丰富的卫生健康管理经验,熟悉卫生健康科技教育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4.财务专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涉医类高等院校、医学科研院所财务部门负责人超过5年,并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卫生健康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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