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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05-29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中医药科技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资格;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参考指标。

现将该修订管理办法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婧娴 裴云馨

联系电话:0571-86613693

电子邮箱:kyc@zcmu.edu.cn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23号楼621


 附件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pdf



科研部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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