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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2015〕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学研究绩效,促进科技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科研项目管理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过程监督、计划调整、结题验收等环节。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指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其他部、委、局,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指厅、局以及市科技局等下达的项目;
(四)纵向协作项目:我校为非第一申请单位,承担部分研究内容的项目。
(五)与企业联合申请,我校为第二申请单位,但作为项目负责人且经费(不少于项目总经费30%)拨付至学校的纵向项目,项目级别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定。
(六)因项目实施需要,我校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重点项目(到校经费200万元及以上)可设置课题,课题的级别降一级对待。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申请、推荐中实行校内公示制度,使信息公开、透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管理,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申请、推荐、参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纵向项目申请。
(一)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符合所申请项目当年对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人所在的部门为申请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申请人申请;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三)凡申请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各直属附属医院须统一以学校的名义申请。
(四)申请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人需填报学校“科研项目与成果申报单”;
2.申请部门审核后,统一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汇总后递交项目受理部门;
4.限项申请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推荐。
以下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项目内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项目材料不完备及逾期提交的;申请人申请项目数超过受理部门规定数量的。
(五)重大项目因实施需要可设置课题,每100万元项目经费可设置1项课题。其中:国家级项目设置课题每项经费不少于30万元,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设置课题每项经费不少于10万元。课题设置的流程如下:
1.项目负责人填报学校“重大项目设置课题申请单”;
2.科研处组织专家认定;
3.签署课题合同。
第六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立项。
(一)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学校在编的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下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等。
(二)项目类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其它专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属于校级科研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中心、所)二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收到科研项目下达通知后,科研处通知项目所在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合同书),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方案。
第九条 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条 纵向协作项目在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下达文件、有关合同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由多单位合作的纵向项目,必须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预算等内容,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学校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科研处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等重大变动及人员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审核同意,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出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一年以上的,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指定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为代理负责人,对项目执行作出具体安排,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撤销该项目或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进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的;
(三)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的报告、原始记录或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及有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给学校造成损失,且未取得项目下达部门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暂停其它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编制项目验收(或结题)材料,其中经费决算报告需经审计处审计。项目验收(或结题)材料经所在部门、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准备验收或结题前,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原始材料须整理存档。
第二十条 发表项目研究论著时,必须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没有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记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科研信用档案。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如与项目下达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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