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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中医大发〔2018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5169号)中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和专账管理,完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全程监督。

第二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费。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2.会议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开支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劳务费可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杭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校科研基金项目不予开支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指在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其他支出:科研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支出内容应与课题内容直接相关。

第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有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执行。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制,由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核发项目经费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会议费中住宿费参照会议举办地住宿费标准执行、伙食费按100/人·天、其他费用按80/人·天标准执行。

差旅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确因科研需要,前往野外、山区、海塘等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自驾车前往,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以内。确因科研需要,且人多,乘坐公共交通组织不便或费用更节省的可租车,但租车手续应完备,票据合规。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发至本人银行账户。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劳务费。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会期半天的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上述标准50%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或评审费(税后)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临床试验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和药材费,须提供测试内容的清单、参与试验的患者知情同意书、患者测试和处方发票,经二级单位科研院长审核签字(未归属至二级单位的项目由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

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时,须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后,方可支付。

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须要求委托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提供测试内容清单,并加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公章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有规定的费用支出按照合同执行。科研经费支出符合公务卡结算要求的,原则上须采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作为经费核算的依据。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申请报批。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分预算的变更或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它支出等5个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同意后,项目组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三)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需转拨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凭  项目合同(应附有明确的经费预算)、合作单位协议等向科研处申请转拨经费,经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合作单位须是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正式参加单位,或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  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凭据、费用明细清单,由二级单位科研院长审批(未归属至二级单位的项目由科研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须经科研处审批,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题、验收,按实际发生数出具经费决算报告。结余经费使用规定如下:

(一)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项目结余经费可返还给项目组,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再返还项目组。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应留在学校,指定项目组成员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报科研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承担单位并划转经费。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由科研处指定项目组成员专人负责管理项目费或终止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权限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应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预算调整,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协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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