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2015〕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的学科水平与科研能力,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围绕学科发展目标与重点研究领域开展研究工作,设立科研开放基金。
第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联合、流动、开放”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开放基金包括各级各类学科、实验室以及研究基地等科研主体(下统称“开放基金主体”)设立的开放基金。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经科研处备案后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并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放基金应面向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研究人员和在站博士后人员开放,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它申请者需有2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同等条件下,重点资助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
第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开放基金申请表》,开放基金的主体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科研处审核公示,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立项资助的项目需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校内人员获得立项资助的,由学院与科研处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开放基金主体应加强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如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任务书要求,可终止资助。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因故无法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经开放基金主体评估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项目剩余经费由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须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结题(验收),经审核后报送科研处备案、归档。
1.验收申请表;
2.研究工作总结;
3.研究技术报告;
4.研究成果资料:论文、专利证书等;
5.研究工作原始资料:数据记录、图纸、底片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资料目录。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由开放基金主体审批,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主持开放基金项目所取得的论文及其它成果,归我校和申请者所在单位共有,须体现与开放基金主体成员的合作。
第十四条 论文及其他成果,必须标注“浙江中医药大学XX开放基金项目”(the Open Project of XX, 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没有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开放基金主体向计划财务处申请设立独立的开放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参照《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5〕17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每项3~10万元。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外拨。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使用须遵守学校财务、审计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放基金主体负责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后,经费如有结余,一律交回开放基金主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主体应根据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开放基金管理的相关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