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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中医大发〔201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企服务项目管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我校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企服务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社会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和分析测试类涉企服务项目三种:

1.自然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浙江中医药大学课题组合作开展的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2.社会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浙江中医药大学课题组合作开展的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3.分析测试类涉企服务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浙江中医药大学各公共服务科研平台和各课题组合作开展的各类检验、测试、分析等技术服务类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涉企服务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涉企服务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结题验收以及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涉企服务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涉企服务项目合同的审签,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涉企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承担涉企服务项目须以浙江中医药大学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合同书以国家科学技术部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制的科技合同为范本,可根据合作的不同形式采用不同格式。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经费预算表及预算编制说明等。

第八条  涉企服务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为:

1.涉企服务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单位达成合作意向,且自然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总金额大于等于人民币十万元整或等值外币,社会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总金额大于等于人民币二万元整或等值外币,可按照合同范本起草合同;合同需注明所属项目类别,如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或分析测试类;同时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批表》,交所在单位(部门)盖章备案,报科研处审批。

3.凡涉及分析测试类涉企服务合同,科研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遵循快速高效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并签署意见,加盖“浙江中医药大学合同章”。

4.凡涉及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涉企服务项目合同,科研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遵循快速高效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并签署意见后,需由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在合同上签章,加盖“浙江中医药大学合同章”。

5.科研处认为有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合同,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会签,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和评估。

6.签署后的合同书(原件)由项目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自留存,同时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涉企服务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按照合同签订程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涉企服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提供指导、支持和监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及时向科研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涉企服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课题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项目负责人无力解决时,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须经委托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并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涉企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在合同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协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涉企服务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1.应及时完成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结题审批表》,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同意结题意见,方可视作结题。

2.若委托方拒绝或无法出具书面同意结题意见,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结题。

3.项目完成所有结题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结题审批表》、委托方出具书面同意结题意见或验收组专家意见,连同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并交科研处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五条  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涉企服务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合同目标,或合同目标约定不明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提出延期或终止,并得到委托方书面认可,或与委托方订立补充合同;所有补充约定或合同交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涉企服务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按照课题组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双方认可的预算进行管理,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1.涉企服务项目预算科目包括:项目需开支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等,需在合同中附预算书及预算编制说明。

2.其中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课题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劳务报酬金,主要包括课题组成员劳务报酬金、项目临时聘用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经费以及从事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劳务补助等。劳务费按不高于合同总经费的65%进行预算限额控制,批准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其中学校在编的课题组成员劳务报酬金需留待项目结题后统一发放。

3.对分期分批到款的涉企服务项目,劳务费预算限额控制与管理方式参照本管理办法之第十七条第2款执行。

4.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作为经费核算的依据。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保证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符合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额度65%的前提下,由课题组编制预算调整表,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科研处与计划财务处备案。

5.涉企服务项目合同中其他经费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企服务项目实行全成本管理。可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在项目中据实补偿;无法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由学校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统一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一般按照到账经费的8%提取;技术咨询类项目以及与企业、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若不占用实验室、不使用仪器设备则按照4%提取。管理费的50%划拨至项目依托单位,作为涉企服务项目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推进、成果推广等工作,但不得用于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涉企服务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需要校外单位协作的涉企服务项目,经费外拨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为依据,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外拨经费额度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的结余。

1.涉企服务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结题后1年内实行结余分配。学校在编的课题组成员可从项目收入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经费中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但不得再从该项目中领取或变相领取其他各种报酬,并且领取的劳务报酬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务费预算总额。

2.对于未按合同约定结题或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结题后1年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研处提供的信息冻结项目经费,待项目负责人办理结算手续,转为课题组科研基金后方可使用,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人员从涉企服务项目中获得的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调控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涉企服务项目按合同约定结题后,在提取管理费和劳务报酬发放后的项目结余经费,转为课题组科研基金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涉企服务项目研究取得知识产权等成果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对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推广前景的涉企服务项目成果,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涉企服务项目到账经费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以上的,结题后可分别视同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纵向项目。有关科研工作量的核算和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涉企服务项目的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奖、绩效考评、导师遴选、研究生指标等方面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享有同等待遇。主持或参与完成涉企服务项目,视为主持或参与完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凡在涉企服务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约、弄虚作假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1.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合同,学校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如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法院判定后,认定由学校赔偿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3.由于课题组履约不力或违约,被委托方追究责任(含法律责任)给予学校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经学校认定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若取得违法违规所得将予追回,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承担涉企服务项目,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涉企服务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中医大发〔2016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的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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