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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2014〕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规范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我校批准建设的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等。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含学校直属、校级院属)、院级科研机构和产(政)学研机构等,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立足学科,围绕学科方向,以需求为导向,确定研究重点,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符合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六条校级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清晰、合理;
(二)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6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60万元;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科研能力突出,每个方向均有带头人;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有固定的实验室、先进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一般应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室;
(五)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院级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学科基础扎实,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合理的发展目标;
(二)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科研人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学术造诣较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成员队伍完整,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8人,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具备基本的科研场地和实验条件。
(五)在侧重于理论研究或基础研究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非法人产(政)学研机构,应有利于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有利于加强对外合作,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等;
(二)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企业对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的总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对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的总投入不少于10万元;企业投入作为科研经费进行专项管理;
(三)共建的产(政)学研机构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四)研究团队比较完整,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是指仅在本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除外)的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在多个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机构除外)担任固定人员。
第十条科研机构申报、评审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与科研实际,提出拟建科研机构申请,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整体布局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二级分类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规划、协调、评估等工作。学校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直属业务单位建制与管理;与学院合署或委托学院管理的校级科研机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院级科研机构由学院负责申报、建设、人员、设施、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研究所(研究中心)所长(主任)负责制。科研机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科研机构负责人对研究所(研究中心)的业务、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管理本机构人员、物资、设备和经费等。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岗位一般设正职1人,副职1人;人数少于10人的只设正职(或副职)1人。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鼓励中青年业务骨干担任负责人。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附属机构,不得私自刻印公章和开立账户,不得私自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对外合作协议应事先报依托单位和学校审批;接受的社会捐赠,按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研究人员,应报请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因实际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申请核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基本内容包括:
(一)科研机构管理与运行情况;
(二)科研队伍建设及研究方向进展;
(三)科研项目立项及进展,论文、专利和奖励等科研成果;
(四)实验室等条件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每年年底,科研机构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报科研处。学校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直属业务单位考核办法执行,其余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科研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在科研人员编制、科研项目立项、成果推荐报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将限期整改(期限为1年),到期仍不达标者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冠名“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所(院、中心)”,院级科研机构冠名“浙江中医药大学××学院××研究所”,产(政)学研机构冠名“浙江中医药大学—××单位××研究所(院、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各类科研机构随文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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