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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及政策解读的通知

2023-08-3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附件: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docx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8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

2023-08-28

一、制定背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我国于2006年制定公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但随着新的病原微生物不断出现,对现有病原微生物认识不断更新,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研究不断深入,《名录》已无法满足当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名录》进行修订,并按照《生物安全法》规定进行更名,形成《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制定原则

《目录》制定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名录》为基础,参考借鉴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科学评判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在传染病预防、治疗方面的能力及发展,并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工作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目录》整体架构与《名录》保持不变,仍由病毒、细菌类、真菌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仍为病原微生物名称、分类学地位、危害程度分类、不同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等级、运输包装分类及备注等。《目录》与《名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病毒分类目录部分。《名录》中病毒为160种、附录6种。修订后的《目录》中病毒为160种、附录7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的29种、第二类的51种、第三类的82种和第四类的5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病毒5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病毒7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病毒5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病毒6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四类的病毒1种。将5种病毒的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二类降为第三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on Taxonomy of Viruses,以下简称“ICTV”)第十次病毒分类报告,对28个病毒的分类学地位进行了调整。

三是根据ICTV第十次病毒分类报告及国内通用名对部分病毒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和英文名的13种,仅修改中文名的53种,仅修改英文名的4种。

四是猴痘病毒“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等级由三级降为二级。骆驼痘病毒和登革病毒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由“UN2814”修订为“UN3373”,并且登革病毒的运输包装等级降为B类。H2N2流感病毒运输包装等级由B类升为A类。

五是对注释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修改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灭活材料的操作的定义;修改脊髓灰质炎病毒相关毒株的操作要求;增加新型冠状病毒、猴痘病毒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操作说明;增加人免疫缺陷病毒微量检测的说明;增加肠道病毒属和心病毒属的说明。

(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以下简称细菌类)分类目录。《名录》中细菌类病原微生物为155种,修订后的《目录》改为190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19种、第三类的171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9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41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1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15种。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原名称:人粒细胞埃立克体)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三类升为第二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伯杰氏鉴定细菌学手册》(第九版)、《临床微生物学》(第十二版)、美国ATCC名录和国内通用译名,对部分细菌类病原微生物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拉丁文名的9种,仅修改中文名的48种,仅修改拉丁文名的2种。

三是对备注和注释进行修改,包括增加牛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霍乱弧菌、非洲分枝杆菌、田鼠分枝杆菌、链球菌属备注;修改布鲁氏菌属、肉毒梭菌备注;将注释“大量活菌操作”修改为“活菌操作”,并同时修改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样本检测的定义。

(三)真菌分类目录部分。《名录》中真菌类病原微生物为59种,修订后的《目录》改为151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7种、第三类的144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真菌2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真菌118种。删除22种真菌,合并部分真菌条目。原皮炎芽生菌的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三类升为第二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荷兰皇家科学学院真菌多态性中心名录、美国ATCC名录和国内通用译名,对部分真菌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和拉丁文名的6种,仅修改中文名的7种,仅修改拉丁文名的2种。

三是修改注释,将“大量活菌操作”修改为“活菌操作”,并同时修改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样本检测的定义。


来源: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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