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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9: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2021-09-08            点击:[]

吴某义,北京某某大学下属二级学院院长。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义在担任北京某某大学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49.78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吴某义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杜某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项目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只有在文献检索工作真实地外包给相关公司、由相关公司真实地代为完成并收取了费用,或者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在自行做文献检索工作时产生了版权等相关费用时,才能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予以支出。在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没有产生版权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文献检索费并未实际产生,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虽然付出了劳动,但应视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一部分,无权以文献检索费的名义获得相关经费。被告人吴某义利用担任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产生的“文献检索费”38万余元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占为己有,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并处以刑罚,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刘某的辩护意见。经查,不是所有贪污科研经费案件都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后移交司法机关,审计中没有发现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不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处理贪污案件也不是只能等待审计机关的移送,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依据刑事法律规定,不以是否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否发现问题为必要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以偏概全,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某义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某某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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