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点击:[]
被告人A,男,56岁,中国传媒大学原副校长,曾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社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留置,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72.4224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6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的方式,使用公款人民币3万元在北京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1张,供其个人使用。(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先后套取中国传媒大学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9.422428万元据为己有。(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经审理查明:中国传媒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国有事业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大学出版社)原系中国传媒大学校办企业,2012年改制成为中国传媒大学下属国有独资企业。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72.4224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6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3万元,在北京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一张并用于个人消费。(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422428万元据为己有。(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A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A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72.422428万元,现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A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开支、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A具有上述从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A贪污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经本院告知后,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未作调整,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A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其中人民币六十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二角八分发还中国传媒大学,人民币三万元发还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