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规定(见附件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23年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础公益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 研究期限至2022年12月的基础公益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项目清单将发送各学院。未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基金信息系统”)的公益项目按原渠道验收。
2.提前完成计划书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的基础公益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二、验收组织实施
1.项目负责人请于2022年12月12日起登录基金信息系统,认真阅读《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结题验收操作说明》(见附件2)、《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按要求在线填写验收材料,并签署上传“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负责人承诺书”,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11时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学院审核。
请项目负责人进入填报页面后,依次完成“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开支归类情况”、“科技报告基本信息”、“成果列示”、“附件上传”等内容。
关于资金开支归类情况表盖章:填报资金开支归类情况时,完成页面数据填写后,请点击“暂存”,保存成功后,即可点击页面下方“下载资金开支归类情况表”按钮下载并打印签字。项目负责人还须填写并提交《资金开支财务详单》(见附件4)、《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见附件5)各一份,同时附上经费开支明细交至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附属医院联合资助经费的请携带附属医院财务部门盖章的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待财务部门盖章后请在附件处上传。
2.学院审核:各学院(附属医院)请于2022年12月23日-28日上午11时前完成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的在线审核工作。具体审核要点另行通知。
3.科研部审核:科研部将于2022年12月23日-12月30日上午11时前同步开展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的在线审核工作。请项目负责人不定期登录省基金系统查看修改意见,按要求完成修改后提交(提交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12月29日16时)。
4.纸质材料归档及递交:科研部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点击由系统生成《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或《浙江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PDF文件,即为完整版《验收材料》,注意水印为“依托单位已审核”,双面打印审核通过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验收材料》一式2份。
请项目负责人先将拟结题项目文件材料递交学校档案馆(行政楼743室)归档,包括上述《验收材料》、项目计划书、原始实验记录、临床资料、发表的论文成果等原件各1份,同时打印《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核表》(见附件6)1份,由档案馆盖章。
请各学院在2023年1月6日上午11时前统一报送《验收材料》1份、档案馆盖章的《归档审核表》1份至学校科研部623室。逾期或材料不全均视为未提交验收材料。
5.初审:省基金办于2023年3月下旬完成基础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委托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将于3月10日前反馈,请各项目负责人届时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于3月15日前完成修改并提交。
6.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验收。过初审的公益项目由依托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议评审验收,因疫情防控需要,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预计时间为2023年3月-4月)。评审专家由省基金办在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后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供,各依托单位可在严格执行《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 号)回避原则的基础上按需自行选取。
7. 验收结果公示:验收结果统一在基金信息系统设定。省基金办自4月下旬起分批公示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列入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组织公益项目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单位应于4月21日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
三、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评估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中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参考通过基金信息系统中的“科技报告正文格式”模板。(见附件7)
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1)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需不低于75%。
(2)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间接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如有调整,请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
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需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20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由项目依托单位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模板见附件,无需审计部门盖章)。
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中需明确激励费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5.关于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或在线)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四、关于申请延期项目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项目负责人应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11时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科研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各学院请于12月27日上午11时前审核延期申请。请注意:延期申请逾期省基金办不予受理,如果年底到期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延期申请,必须申请验收!延期申请经省基金办在线批复同意延期后,项目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
五、关于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2)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1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1年。
(3)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置为拟终止项目,依托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办结终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依托单位,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 关于申请主动终止研究项目
关于申请主动终止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限截止日前可以主动提出终止研究申请,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基金信息系统中填写终止材料并上报省基金办。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依托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七.关于逾期未验收项目处理
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未按时上报的),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以及公益项目依托单位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直接予以终止,并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20〕28 号),计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失信信息。
在本次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前,如上述验收工作要求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与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丛丛、朱小玲
电 话:0571-86613536
邮 箱:xmglk@zcmu.edu.cn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23号楼623室
附件:
附件1.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doc
附件2.2023年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操作说明.docx
科研部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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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