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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2018-07-17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20149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本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知情同意,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应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八条  向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技成果或重要学术信息时,应经过学术评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

(四)伪造学术情况: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本科生转专业、求职和提职中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滥用学术权力: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甚至虚假评价。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等。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和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15日(工作日,下同)内,派专人了解情况,由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

第十三条  对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规范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同时责成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组成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必须在60日内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五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书面报告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十六条  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书面申请。对被举报人提出的申诉,由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人事处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会同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的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本科生、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对本科生、研究生进行处理的,交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如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15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或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规范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的教职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撤销学术职务;

4.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及相关奖励费;

5.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7.解除聘任;

8.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三)被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四)被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二至三年。暂缓、暂停期满后,学校根据被处分人申请和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被处分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的决定。

(五)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的学生,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撤销通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

3.暂缓论文答辩;

4.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5.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违规行为的;

(三)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规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术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浙中大发〔201113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