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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07-17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位评定、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下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三)对下列事项所涉及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与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设立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听取下列事项的通报并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章程。

第二十一条  章程修订须经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2/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中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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