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7 点击:[]
张某军,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主持吉林省西部杨树林病虫害综合技术推广与示范、东北天然榆树林榆紫叶甲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的工作便利,在购买农药过程中与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建立购销关系,并在购药的过程中要求姜某某为其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军以吉林省某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购买农药等为由,分13笔汇款给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558885.00元,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姜某某的妻子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13次转款给张某军个人农行卡内共计人民币364600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张某军安排其所工作人员李某甲通过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及赛百盛有限公司以买试剂的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李某甲同意后并具体运作。2010年12月,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收到吉林省某研究院购买试剂的款项后,通过网银分两笔转到被告人张某军的农行卡上人民币40316元。李某乙又通过其光大银行卡分四次转给李某甲交通银行卡转款66741元,李某甲收到转款后又通过交通银行卡给张某军交通银行卡内转款4805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军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共计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4529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在吉林省某研究院工作期间,利用其主持林业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用于公务支出的6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观点,本庭认为,首先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没有证据支持,其次,即便是用于公务支出,也是属于犯罪后的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犯罪成立。故此观点本庭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返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军退赔赃款52966元给被害人单位吉林省某研究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