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暑期安全有序开展科研项目的温馨提醒

2024-06-26            点击:[]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暑期将至,为切实推进科研项目进展,加快科研经费执行进度,保障暑期科研工作安全稳定推进,温馨提醒如下:

一、推进科研项目进展

请各学院督促各级各类在研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团队加快项目研究进度。请各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统筹推进科研工作有序开展。

1.学校将于20249月初开展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检查工作,请各学院通知在研省部级项目(不含2024年度新立项项目),及2024年社科预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

2.202412月到期的浙江省重点研发攻关计划/“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请项目负责人在实施期满6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

3.横向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经费并办理入账手续;已完成合同任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要求详见科研部网站结题流程),否则将冻结项目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补充约定,或延期、终止等的,应及时办理签订补充协议。

二、规范科研成果标注

请各学院提醒项目负责人规范科研成果标注。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论文投稿和接收时间、专利和专著的申请及授权时间均需在项目执行期内;仅第一标注的论文视为有效成果。

2.规范研究成果标注:项目负责人仅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论文等成果进行标注,与项目不相关的成果不能作为项目研究成果。

3.专利标注: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即每个专利只能标注一个项目),详见2024522OA通知《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快科研经费执行

请各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范使用经费的前提下,加快各级各类在研和已结题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执行进度。

1.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验收结论书下达次年开始计算2年。执行到期后仍有结余经费的,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说明:例如某项省自然科学基金A20224月通过验收,则项目结余经费将于2024年底到期后收回。)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前,一般要求经费执行率大于50%

3.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前,财政经费执行率须达75%以上。如为联合基金,按照联合方资助经费视同财政经费管理的规定,财政经费及联合资助经费之和也须执行率达75%以上,否则财务专家一票否决、验收不予通过。请项目研究周期到202412月截止的省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加快经费执行(说明:例如某项2020年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B完成了计划书中的预期研究目标,但截止2024年底经费执行率为74%,则该项目无法通过2024年项目验收初审。)

4.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及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要求财政经费执行率须达75%以上。省卫健委/省中管局全年受理省中医药科技计划及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如已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的,请及时提交验收申请(详见科研部网站相关验收流程)。

5.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含附属医院科研专项项目、省哲社重点培育研究基地自设课题),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原则上收回学校统筹,请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进度。

6.已结题的横向项目应在结题后6个月内发放劳务费余额并进行经费结算,逾期自动结算。结算后根据科研需要重新申请立项进行经费预算(模板见科研部网站——下载中心《结题后剩余经费用款计划表》),结算后的经费开支范围仍按《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21201号)执行,其中业务接待费不超过原项目预算总额,劳务费不超过结算后新立项项目金额的65%。结题1年后仍未制定剩余经费用款计划的,予以冻结。经费冻结2年仍未处理的,经费统一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7.2024年新增专项(科研类)请进一步做好项目执行和优化,按项目核定内容使用经费,确保绩效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四、确保科研工作安全

请各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各项规定,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实验室废弃物处置、仪器设备、水电安全、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预案,确保暑期科研工作安全稳定开展。

暑期科研部将继续全力做好各项科研支持服务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信息化科研服务。请科研人员及时关注学校OA及科研部网站信息。

科研部

2024626



上一条:关于申报2024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集2024年度附属医院科研专项重点研究项目立项领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