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政策

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政策 > 管理办法 > 正文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20091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凡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校持有,凡我校学生在教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取得的所有科技成果,也属学校所有,成果完成人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及应用性理论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论著。

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主要包括成果的登记、奖励申报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由学校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形式、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进行相应登记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凡列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性理论成果,均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 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 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 申请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对于少数具备下列条件的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也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具有应用价值;

4.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5.已经通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已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新药证书》的新药或获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本章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结题验收,确认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

2.不存在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归档,并出具归档证明(见后附《科技档案建档证明》文本)。

4.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成果登记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第八条  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应按要求准备下列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等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第九条  成果登记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的原则。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并按贡献大小排序。

1.提出和确定该研究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须由成果完成者填写国家科技部统一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由学校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内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

3.填写的《科技成果登记表》是否正确。

4.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归档的要求,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5.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6.初步判断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邀请少数同行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或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通过成果鉴定或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由科研处报科技成果登记单位进行成果登记。不同意成果登记的,反馈其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针对重大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学校可以提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会程序如下:

1.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布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评审)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2.在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4.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评审)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形成鉴定(评审)意见。

6.鉴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在鉴定(评审)意见原稿和《鉴定(评审)证书》中鉴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

7.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评审)会上宣布鉴定(评审)意见。

8.有关领导讲话,鉴定(评审)会结束。

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后,成果主要完成者须及时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附《鉴定(评审)证书》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经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后,报上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对参加成果鉴定(评审)及审查工作的专家,可按照规定发给评审费。科技成果登记所需相关费用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没有科研经费或费用不足的,由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解决。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完成的各类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国家、浙江省属主管部门所设的各级各类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实行逐级申报,由成果完成者按照有关奖项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报学校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报:

1.不符合奖励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报材料不齐全,没有使用单位证明或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4.存在争议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科研处根据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签署审查意见,并提出建议奖励的等级,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凡属限额推荐等级,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凡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技成果,属于个人的,其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授予个人;属集体的,其荣誉证书、奖章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研究工作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获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90%,其余分配给直接参与该项研究的其他科技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并设立学校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基金,用于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技术成熟、专业配套、有望形成科技产业,并取得规模效益的应用性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工作。科技成果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统一管理。学校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所得,由学校收入后进行统一分配,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获奖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二条  在成果的登记、奖励等工作中,如有异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科研处提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中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规定》[浙中院(95)第24]同时废止。

 

上一条: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下一条: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开放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