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点击:[]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浙中大发〔2015〕172号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发展,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与奖励对象
1.奖励范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或承担)单位的获奖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专利成果、新药证书、重大科技项目等。
2.奖励对象:在职教职员工、集体。
第二条 奖励类别
(一)科技成果奖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5予以奖励。
2.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1:0.5予以奖励。
3.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3、1:2、1:1予以奖励。
4.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奖励,学校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学校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相应等级的奖金,给予1:5、1:3、1:1的奖励。
5.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奖励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予以奖励。
6.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单位排名在前六位),学校根据排名分别按所获奖金的50%、30%、20%、15%、10%予以奖励。
7.同一成果同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照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二)优秀学术论文奖
优秀学术论文奖,奖励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的优秀学术论文。同一论文同年度被多个索引收录的,按照最高分计。
1.自然科学类:
(1)在《自然》、《科学》、《柳叶刀》、《细胞》、《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等及同类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 (2)在其它学术期刊发表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分区和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每篇奖励如下:
一区:奖励金额=影响因子×5000元;
二区:奖励金额=影响因子×3000元。
(3)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奖励0.5万元。
2.社会科学类:
(1)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1.0以上),每篇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
(2)在《浙江中医药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2015年版)》中带*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被高频他引类:
(1)自SCI、SSCI论文发表之日起,三年内他引(指SCI、SSCI论文引用,不包括自引和本校引用)次数≥20次,经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请,学校核实审定后,每篇额外奖励2.0万元。
(2)自SCI、SSCI论文发表之日起,五年内他引(指SCI、SSCI论文引用,不包括自引和本校引用)次数≥50次,经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请,学校核实审定后,每篇额外奖励5.0万元。
上述二类奖励只享受1次。
(三)专利成果奖
1.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0.1万元。
3. 转化的专利成果奖励,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药创制奖
1.按照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新药注册类别进行奖励。
2.我校为第一持有者的新药证书,奖励标准为:中药、天然药物注册1、2、3、4类60万元;5类40万元;6类20万元;7、8、9类5万元。化学药品注册1、2类60万元;3类40万元;4类20万元;5、6类5万元。
3.我校为第一研究单位的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按照同类新药证书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五)项目立项奖
1.奖励范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实际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实际到校经费20万以上);以企业为第一申报单位,我校为依托单位(单位排名第二)的国家级、省部级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到校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
2.奖励标准: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5%,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别为15%、30%。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审核与发放
根据教职工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填写的科研信息,经部门审核、科研处核准、公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发放。
第四条 奖金分配
以上奖项所获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中的工作量、贡献大小等进行分配。
第五条 奖金来源
校本部职工和集体奖金由学校支出;附属医院职工和集体奖金由医院支出。
第六条 奖励税收
个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附 则
1.奖励成果如经学校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浙中大发[ 2011 ]74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